11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监总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等9个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根据《意见》要求,矿山整顿重点包括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如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矿山整顿标准包括6个方面: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意见》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组织制定2012~2015年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专门的组织和协调机制,细化落实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努力推动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实施。对决定关闭的矿山,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并组织验收。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整顿关闭标准,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关闭程序,认真落实吊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等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关闭到位。要积极探索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常态化措施和手段,防止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巩固整顿关闭工作成果。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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